將“依法治國”作為主題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給反腐帶來哪些改變?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即將召開的十八屆中紀委四次全會上,又將應法治需求,對未來反腐工作做出哪些新的部署?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近日就此接受南都專訪時認為,反腐敗中執紀與執法的關係、紀檢部門與司法機關如何更好地協同配合,將成為四中全會“依法反腐”亟待回答的問題。
  紀檢部門、司法機關職能需明確定義
  南都:法治與反腐是怎樣的關係?
  任建明:法治建設是反腐敗的根本保障之一。而在推進法治建設和反腐敗上都是動真格的話,二者之間會形成良性互動,反腐敗甚至可以成為法治建設的一個突破點。
  十八大以來,我們就看到了這種良性互動局面,領導人在反腐敗上動真格,為了把反腐敗“進行到底”,就必須改革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司法體制,而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司法體制的一項主要改革就是不斷提升監督權的獨立性。監督權獨立就會從根本上改變我國“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體制,推動從人治走向法治。現在來看,並非等到法治實現,反腐敗才有希望。反腐敗和法治建設完全可以在良性互動中,得到共同發展。
  南都: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四中全會,將可能給反腐提出哪些新命題?
  任建明:“依法治國”之下,就要考慮如何“依法反腐”。“依法反腐”面臨的現實問題,首先就是在懲處腐敗中是依照黨紀還是依照法律來執行?現在是領導幹部出現貪腐問題,黨紀、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我們的做法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先由紀檢部門進行調查、做出黨紀處分後再移交給司法部門,根據其觸犯的法律做出處理。這在“到底是紀律優先還是法律優先”的問題面前,與法治反腐有一定的不一致之處;從反腐敗的效率來看,也是一個低效的安排。另一個現實問題是,司法機構在反腐中作用的發揮,按照目前的“打虎”流程來看,司法部門還是比較“被動”的,時間流程上一般都還是紀檢部門在前、司法機關在後。所以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紀檢部門、司法機關都需要重新對各自在反腐中所扮演的職能做出進一步的明確定義。
  近期不可能成立“反腐敗總局”
  南都:你認為紀檢部門、司法機關應怎樣調整職能?
  任建明:隨著法治反腐力度加大,在具體線索管理、案件查辦中,紀檢部門與司法機關應該要達成更好的協同配合。十八大以來,在中央反腐敗領導小組的領導和協調之下,在紀檢部門與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上已經做出了一些有效的嘗試和探索。比如在辦案中越來越多地運用“聯合專案組”,讓司法機關更早地介入到貪腐案件中;通過“聯合專案組”的調查,一旦確定違反黨紀的證據,紀委會迅速做出黨內處分,將案件移交給司法部門做進一步的深挖和處理。個人認為,解決執紀與執法如何更好協同配合,聯合成立專案組的做法將是一個很好的方案。如果能將這一做法進一步具體化制度化,不僅有助於提高反腐敗的效率,大大減少重覆勞動,讓紀檢機關由更多的精力去處理涉及黨紀政紀方面的問題;同時也有助於加大司法機構在反腐敗方面的作用,讓司法機構與紀檢機關在辦案中形成協同配合、互相制約監督的關係。
  南都:對於“依法反腐”,社會各界另一個期待是,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門之間的反腐力量。比如整合監察、反貪局,成立一個自上而下獨立的“反腐敗總局”或“反腐敗委員會”,直接由中紀委管理、不受地方政府和單位領導,你認為這一猜測的實現可能性大嗎?
  任建明:個人認為,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及其後的十八屆中央紀委四次全體會議,還不會談及職能機構整合這樣具體的議題,而是首先關註如何加強依法反腐。目前,承擔反腐職能的紀檢系統、司法部門對貪腐的處理中都有其各自的依據,紀檢部門是依據黨章、黨內法規查處貪腐;司法部門這是依據憲法、刑法來處理腐敗;在加強依法反腐中,怎樣處理執紀與執法的關係、如何增強幾個反腐敗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就成為四中全會亟須回答的問題。我們也可以看到,十八大以來在中央反腐敗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最近的打虎中,紀檢、司法機關的配合也更為高效了。所以,如果能夠通過確定聯合辦案機制,讓執紀與執法並行、讓紀檢與司法更好地協同,就能夠促進各個反腐敗機構在職能上的優化配置和資源整合。 南都記者 程姝雯 發自北京  (原標題:任建明:“依法治國”之下要考慮“依法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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